省外事办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1-31 19:50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现公布贵州省外事办公室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除特别说明的数据外,本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时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众如需进一步咨询了解相关信息,请与贵州省外事办公室综合处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西路172号,邮编:550081,电话:86613272)。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我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第十三届三次和四次全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文件精神,着眼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和全省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推进全省外事、港澳、友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公众对外事工作认可度。

(一)主动公开方面。通过我办门户网站发布信息1080条,办结网民留言10条,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10条,开展意见征集调查3期。及时转发中国领事服务网海外安全提醒信息,提醒我省在海外或即将前往海外的居民密切关注国际形势,注意自身安全,并提供领事保护服务电话,转发海外安全提醒信息129条。及时公开2022年贵州省外事办公室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部门决算、2023年贵州省外事办公室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持续保证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化。重点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发布“欧美外事管理”2条、“亚非外事管理”1条、“港澳事务管理”1条、“礼宾礼仪”1条、“新闻文化工作”3条及“友好城市”信息1条。及时更新完善领导之窗和办事服务基本信息、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联系方式等信息,提升办事服务便利化程度。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我办严格按照《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2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继续加强工作规范,确保我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2023年我办收到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件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一是严格按照《贵州省外事办公室互联网站管理办法》,明确办门户网站、电子政务网、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实行信息公开审核程序,全方位把关信息保密、文字质量和社会敏感性,进一步增强信息公开权威性和精准度;二是根据省外事办政务公开标准规范(试行)清单,动态调整优化网站栏目设置。调整优化我办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栏目,集中公开我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规范“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展示,使适合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更清晰地主动公开;三是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切实做好政务新媒体稿件审核、评论区管理,全年未出现重大政治错误或引发重大政务舆情、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保障我办门户网站优质规范发展及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四)平台建设方面。2023年,我办依托重大外事活动、重要来访团组,开展专项外宣,专访随访20余位重要外宾,通过“外嘴”更多更好地宣介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州实践。19国驻华使节团访黔时,通过30余场涉外采访及“驻华使节赞贵州”等8个中英文系列报道,全网发布活动信息近2000篇(次),传播量累计超5000万次,国内外主流媒体播放新闻阅读量超10万。洪都拉斯媒体团访黔时,洪新闻部及副部长个人发推特10余条,洪方记者多形式进行报道;外交部发言人、20余家我驻外使领馆转发点赞,央地媒体在境内累计发布多语种报道60余篇(次)、推文30余篇(次)。精心安排白俄罗斯记者团体验我省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基础设施建设等。推动外交部发言人、我驻外使馆等通过国外媒体账号转发评论点赞“村BA”“村超”等展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气象内容,不断提升我省对外知名度。同时,我办注重加强“两微一端”平台建设,以服务宣传贵州外事为宗旨,以提升贵州外事在全省影响力为目标。2023年,通过“贵州外事”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1665条,订阅人数7245人;通过“贵州外事”微博号发布信息1379条,粉丝关注量19982个;贵州省外事办公室官方网站总访问量达232071人次,网站总浏览量达432318次。

(五)监督保障方面。我办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充实我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对政务公开工作统筹协调作用,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系列工作部署,要求各处(单位)间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落实落细政务公开各项工作部署。各处(单位)继续深入研究政务公开其他工作,严格落实“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细化工作任务,抓好要点各项工作落实。我办还积极派员参加政务公开业务培训1次,有力促进政务公开意识和公开能力提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00.035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我办部分人员政务公开意识还不够强,政务信息处理能力、工作主动性和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部分处(单位)信息员时有变化,且个别处室未指定专人负责。三是基础信息和部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仍需加强。

针对上述问题,我办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按照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强化政务公开提质增效,加大政务公开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我办要求各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明确职能职责,优化交接流程,做到能懂、能做、能教;同时,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板块,加强督促更新,优化政务公开平台,不断提高外事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我办行政事业性收费为领事认证(商业文件)、领事认证(民事认证)、代办领事认证、代办签证费(北京)、代办签证费(临近省市)等5项,已在办证大厅和门户网站主动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