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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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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全省性人民团体,名称为贵州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贵州省对外友协。英译名为GUIZHOU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GZPAFFC”。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宗旨是:增进我省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推动民间交往、务实合作、人文交流、青少年交流等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贯彻执行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标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州实践目标任务,围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线,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式的民间友好工作,积极拓展贵州国际“朋友圈”,全力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促进中外民间友好交往,组织人员互访,举办纪念庆典、研讨会、洽谈会、论坛、展览、演出等交流活动,开展国际青少年友好交流活动,与世界各国人民加强交流互鉴,增进了解互信,促进民心相通。

第六条  建立交流机制,搭建合作平台,促进我省对外经贸、产业、生态、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青少年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推动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七条  组织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对外讲好中国故事、贵州故事,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加深了解和友谊。

第八条  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服务我省国际友好城市工作,推动我省及所属市(州)、县(区)同外国地方发展和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促进多领域务实交流合作。

第九条  积极参与、承办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机制性国际交流活动,完成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务。

第十条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理  事

第十一条  本会采取单位理事与个人理事(特邀理事、名誉理事)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省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各市(州)外事部门等可成为本会单位理事,并推荐人选担任单位理事代表。如单位理事代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所在单位应另行推荐代表,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作为特邀理事。邀请若干对华友好、热心贵州民间对外交流事业的外国友人和华人华侨担任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可参与理事会工作,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理事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形象。触犯法律法规的,以及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给本会事业造成损失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理事会。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全省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组成人员的个别调整,决定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的聘请,并负责向下届理事会报告。常务理事会可决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建立日常工作机构。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可召集不定期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省辖市、自治州以及下辖县(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对外友好协会。各地对外友协在业务工作上接受上一级对外友协的指导。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会会址设在贵阳市。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贵州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12月26日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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